闽经普办〔2008〕19号
各市、县(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了扎实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培训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确保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现场调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经普办制订了《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培训方案》,明确了经济普查培训的目的、对象、组织实施、内容、时间、方法、效果及要求等。现将培训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照方案要求,精心选调业务骨干,认真制订培训方案,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共同做好经济普查的培训工作。
附件: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培训方案
二○○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培训方案
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涉及近200万个调查对象,普查内容多、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全省将动员10多万名普查人员直接参加经济普查工作。搞好经济普查人员的培训工作,使每个普查人员全面掌握经济普查技能、熟悉普查方案、填好普查表,对高质量、高标准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十分重要,这些普查人员,特别是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素质直接关系到我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成败。根据经济普查工作的总体安排,从8月份开始,我省将采取分阶段、分层次、分专业、集中的方式对经济普查人员进行培训。为保证培训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并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培训目的
培训工作是普查准备阶段的一个重要环节,通过培训,使全体普查人员明确普查目的、意义,掌握普查对象、范围、指标含义、资料来源及普查的具体操作要求等,切实提高广大普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普查方案统一、规范地贯彻实施,保证客观、准确、及时地填报普查表。
二、培训对象
各市、县(区)、乡(镇、街道)经普办、各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人员,普查指导员、普查员,填报对象有关业务人员等。
三、培训组织实施
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原则上按照省、市、县(区)逐级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经普办具体的培训任务如下:
(一)省经普办负责培训各市、县(区)经普办的业务骨干及省直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清查摸底培训,各设区的市3名(包括经普办主任),各县(市、区)2名业务骨干参加培训;方案布置培训,各市、县(区)8-10名业务骨干(包括工交、投资、贸外、科技、能源、服务业各专业人员和经普办主任)参加培训;数据处理等其他培训,具体安排另行通知。省经普办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设区的市经济普查培训工作。
(二)设区的市经普办负责培训市、县(区)经普办人员,乡(镇、街道)经济普查业务骨干及市直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各设区的市至少培训所辖每个县(市、区)5名经普办人员和每个乡(镇、街道)2名经济普查业务骨干。设区的市经普办负责检查、指导和督促本辖区所属各县(市、区)经济普查培训工作。
(三)县(市、区)经普办负责培训普查指导员、普查员,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经济普查人员,县直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及填报对象有关业务人员等。具体培训工作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分期、分批、分类、分专业进行,并由县(市、区)经普办经过省、设区的市培训合格的业务骨干负责培训班的授课,切实保证质量,为全面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打好基础。
四、培训内容
各市、县(区)、乡(镇、街道)经普办、各有关部门普查工作人员的培训主要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及《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等为基本内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的培训主要以《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手册》等为基本内容。
培训重点讲授的内容:如何划分普查区、普查小区和绘制示意图;如何搞好清查摸底工作;如何分类筛选和界定调查对象;如何分发普查表;如何取得普查资料和填报各类普查表;如何审核、编码;如何装订与上报普查表;如何控制普查数据质量等等。
各市(县、区)经普办对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进行培训时,还要强调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工作职权、调查技巧、统计法规,每类调查对象应该填报哪些普查表,每张普查表中各项指标的解释、资料来源、填报方法和注意事项,人工数据审核方法和各项实施细则等,使每个普查工作人员都能准确地理解经济普查的各种统计分类标准和指标含义,熟练地运用调查访问技巧和方法,并严格执行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
五、培训时间
(一)清查摸底培训
省对市、县(区)清查摸底培训于2008年8月中下旬进行。
(二)方案布置培训
省对市、县(区)方案布置培训于9月下旬至10月中旬分期、分片、分专业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泉州、漳州;
第二期:福州、龙岩;
第三期:厦门、莆田、宁德;
第四期:三明、南平。
(三)市、县(区)相关的培训工作待省级培训结束后陆续展开,具体时间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安排。各市、县(区)清查摸底培训应于9月15日前结束,方案布置培训应于12月15日前结束。
省级培训(授课)每期3天,设区的市培训(授课)每期3天,普查指导员接受培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3天,普查员接受培训(授课)时间累计不少于2天,另外,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实地演练时间不少于一天。
六、培训方式方法
培训可以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切忌搞“填鸭式”一次性集中培训。培训方式以教员面授为主,辅之以课件等多媒体手段,可采取集中授课、分组讨论、个别辅导、师生互动、实地试填、问题解答、测试等,课堂练习及解答应占有相当的时间。课堂授课结束后,对普查指导员、普查员要安排一定时间进行以入户登记和普查表初步审核为主要内容的实地演练,保证全部参训人员都能比较熟练地掌握普查内容和方法,特别是入户访问和普查表的填报方法。另外,要加强对普查员进行调查技能的训练,对试填中的疑难问题,要认真讨论,统一认识,如遇疑难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由上级经普办负责解释,防止出现大范围系统性差错。
七、培训效果
各级经济普查人员的培训应使每位普查人员明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目的、意义和作用;明确普查人员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普查工作的基本流程和现场工作技能,特别是熟练掌握科学的调查访问方法和技巧,熟练掌握普查对象划分及摸清查全的方法,熟悉普查表的每个调查项目,理解每个调查指标的含义及资料来源。同时,还要培养普查人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提高他们对经济普查工作的思想认识。最后各地要进行总结,简要总结培训效果以及在今后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参加培训的每位普查人员均要进行测试,具体工作由各级经普办负责实施,测试合格者,由各级经普办统一发给上岗证(每位测试合格的普查指导员、普查员,由县(市、区)经普办为其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证),对测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训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取消资格,另行选配。
八、培训要求
(一)省级业务培训职责分工
省经普办综合组负责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经济普查采用的统计分类标准与目录等业务培训,并准备相应教材。
省经普办单位名录组负责清查摸底,单位基本情况表指标解释、填报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等业务培训,并准备相应教材。
省经普办调查一组(工交)、调查二组(投资)、调查三组(贸外)、调查四组(科技)、调查五组(服务业)、调查六组(能源)负责各自分工范围内的普查表指标解释、填报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等业务培训,并准备相应教材。
(二)培训教员
各级经普办要选派精通业务且经过培训的业务骨干担任教员并明确各位教员的具体分工。各位教员要认真备课,将主要内容及重点制成powerpoint文件在授课时播放,授课时要有实际的案例,便于学员理解掌握。各位教员在培训讲课前要先进行试讲。
(三)培训学员
各位学员在培训中要做到以下几点:
1、高度重视培训工作,及时参加培训;
2、认真学习《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和各专业普查表指标解释、填报和数据质量控制要求,全面、准确、系统地理解掌握培训的内容;
3、认真准备,做好培训内容的预习工作;
4、积极讨论,深入研讨,多提问题,多发现问题,多分析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参加测试;
5、严格遵守培训纪律,不迟到不早退,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四)培训教材
省经普办对培训内容按综合、清查摸底、工交、能源、建筑房地产、贸易、服务、科技等编印,并编写针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使用的《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普查员手册》等。
(五)市、县(区)经普办
各市、县(区)经普办要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并将培训方案、培训工作计划、培训教员分工、培训参加人员名单和培训工作总结报上一级经普办。各设区的市经普办应于8月底前将培训方案、培训工作计划,于12月底前将培训总结上报省经普办。
各市、县(区)组织和参加培训的情况将列入福建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考核评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