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普文件
2008-9-17 8:13 

关于转发《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经费保障工作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普查办公室、财政厅(局)、统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过各地区、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已全面启动并且进展顺利。为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普查经费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编制普查预算,抓紧核定落实普查经费工作。按照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各级统计部门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从严从紧编制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控制普查经费开支标准和支出范围,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同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做好普查经费的核定和拨付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本着实事求是、勤俭办事、讲求效益的原则,合理安排地方负担的普查经费预算,及时拨付资金。
  二、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认真做好普查物资的准备工作。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内容多、范围广,需要耗用大量的物资,必须提前做好普查的各种物资准备。普查物资的准备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确保重点,尽量利用现有设备资源,并合理配置和使用好中央配备下发的普查设备。对于必须补充的物资设备,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最大限度地节约经费支出,降低普查成本,务求实效。
  三、严格规范普查人员选调工作,努力落实好普查员的各项待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工作人员应尽可能从成员单位中选调,被选调人员的工资和福利等各项开支由原单位负担。普查员的选调,要充分发挥各级统计部门、中央直属调查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现有统计调查队伍的作用;必须外聘人员补充普查力量的,各级普查机构应按时支付无固定工资收入的外聘普查员的补助费,不得拖欠,不得摊派。
  四、采取规范方式,对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地省级财政要完善省以下转移支付办法,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中央财政在分配一般性转移支付时,考虑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因素,对财政困难省份予以适当支持。对各级聘用普查员的补助费,要足额核定、及时拨付,确保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加大统筹安排力度,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国家统计局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并联合下达分配地方的普查经费和普查设备发文。地方财政部门和统计部门要结合中央安排普查经费预算,严格按照国统字〔2003〕74号通知要求,提出统筹安排使用普查经费计划,切实加强普查经费的统筹使用和管理,努力提高普查经费的使用效益,提高普查经费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合理性,减少盲目性和重复投入。
  六、加强普查经费的监督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各级财政和统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普查经费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普查经费支出范围和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注重控制统计成本和防止铺张浪费。同时,各地可以结合普查工作实际,积极研究制定科学实用的普查项目支出预算标准,并积极创造条件开展绩效考评工作,对普查项目支出进行全面的综合考评。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信息来源:厦门市统计局 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