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外地在厦建筑业企业: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都必须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报送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为了做好2006年度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及2007年建筑业定期报表,定于12月22日(周五)下午3点,在省四建五楼大会议室(幸福路3号,建设大厦东面),召开外地在厦建筑业企业(包括在厦的分公司和项目部)统计年报工作会议,布置2006年年报和2007年定期报表工作。请贵单位指派一名负责建筑业统计的人员按时参加,不得缺席。如无故缺席,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不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建筑业企业按规定将记录不良行为。
联系电话:5052442、8122663
附件:《统计报表签领单》
厦 门市统计局
厦门市建设和管理局
二oo六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