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11-1 10:56 | ||
|
| ||||||||||||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统计数据公布的权限进行了规定:国民经济、社会、科技综合统计资料,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公布,其它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或在统计机构公布前公开引用。各部门需要公布本部门统计资料的,应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统计资料核对一致。新闻、出版单位需要发表未公布的统计资料,应报经有关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意,并注明提供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评比、考核、表彰和奖励所用的统计资料,应以统计机构提供或核定的统计资料为准。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