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执法现场检查。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统计执法现场检查记录》。
2、立案。检查人员申请立案,属投诉举报案的,由法规处登记申请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
3、调查取证。搜集有关报表、原始凭证,制作《调查笔录》,形成《调查报告》。
4、提出处理建议。制作《处理意见初审表》,审查人员审查、处理、报批。
5、告知。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附《陈述申辩书(笔录)》,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陈述、申辩,形成《陈述申辩情况审查报告》。
7、听证。适合听证条件的,发出《听证告知书》,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形成《听证情况审查报告》。
8、处理。制作《处理意见审批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责令改正、提出处分建议等。
9、上报反馈。需要反馈的案件,将案件查处情况反馈到有关部门。
10、复议答辩应诉。做出复议答辩、准备参与复议,做出应诉答辩、准备应诉。
11、申请执行。作出《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应当在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向法院申请。
12、结案。统计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后予以结案,填写《结案登记表》,整理案卷归档。
(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