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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二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八条
申办条件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2.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得与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及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相互矛盾。
3.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指标和分类,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申办程序 1、申请单位人员上网查询相关办事规定并填写《申请审批(备案)表》,申请报告、调查方案、表式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同时提交。
2、统计行政部门于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提出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
3、经审核材料完备的,统计行政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机构即予以登记备案,并复函赋予该项目“表号、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
审批流程
办理机构、地址及电话
机构:厦门市统计局综合处
地址:厦门市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大厦14楼
电话:505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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