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调查表审批程序

  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第三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
4.《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5.《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三款
  申办条件
1.统计调查项目的立项必须有充分的依据,并有明确的调查目的和资料使用范围。
2.各项统计调查内容要简明扼要,不得与国家和省统计调查及其他调查重复交叉、相互矛盾。
3.调查项目的统计标准和分类必须与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使用的标准和分类相一致。涉及政府综合统计部门规定以外的专业指标和分类,要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相一致。
  办理地点
办事地点 长青路191号劳动力市场大厦14楼统计局综合处
受理电话 5052392
受理人员 林红玉 李 薇 蔡晓鹏